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查看原文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
查看原文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查看原文 |
《宗教事务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可从国家宗教局网站或者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决定 |
出具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复函,反馈给申请人 |
已经研究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
5个工作日 |
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文件 |
审查 |
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申请进行内容审查 |
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备案程序进行复核,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5个工作日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问题: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回答: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问题: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回答: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