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
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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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
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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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条
第三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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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五条
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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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五条
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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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五条
第四款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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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水域拆船污染纠纷裁决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无固定格式,申请人可自行做申请,说明有关情况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调解 |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解 |
损失情况、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 |
0个工作日 |
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
受理 |
审查是否管辖 |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管辖范围内 |
0个工作日 |
通知当事各方受理情况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对拆船污染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回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回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问题:渔港水域拆船污染纠纷裁决主要内容有哪些?
回答: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