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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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已委托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实施)
基本编码 000114107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14107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 个自然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青e问·云客服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44号) 全文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查看原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换发或者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管辖区域变更住所的,应当书面报告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的原始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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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供: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复印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申请的,提供其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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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复印件 0份 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报告与受理 单位递交书面报告材料,工作人员当场提出受理意见 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个工作日
审核 对准予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反馈文书材料。 4个工作日
结果反馈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送达文书材料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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