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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QR
所属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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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实施主体 青岛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法律服务管理处
基本编码 370712001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17953l3370712001001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市级初审20个工作日,省级审核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即办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名称 律师工作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司法局专窗T—05号窗口
电话:0532-6620036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司法局专窗T—05号窗口
电话:0532-66200093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司法局专窗T—06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2020〕3号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2020〕3号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查看原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查看原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8〕131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查看原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查看原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司法部核发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法律援助中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在职在编证明
二寸照片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律师执业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局出具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律师协会出具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8工作日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办结
审核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8工作日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决定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作日 作出是否准予颁证的决定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并颁发 制作证件并颁发 2工作日 颁发证件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吗?
回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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