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QT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用水计划调整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三处
基本编码 371017039003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371017039003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3,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核定或不予核定意见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3楼353室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2004年5月11日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第八条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发改规〔2020〕1号 第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查看原文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9月7日修正) 第九条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已经依法取得用水计划;
2、用户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特殊情况;
3、符合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6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