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结果公示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我要收藏
扫二维码可在手机端查看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实施主体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承办机构 市海洋发展局(受委托实施省海洋局事权事项);上合示范区管委(...
基本编码 000115121003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908993000115121003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2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函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电话:0532-662096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3室
电话:0532-8588698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工程建设专窗Y1—Y9号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77项省海洋局“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事项委托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29项省海洋局“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放两区实施。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国发〔2018〕24号 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三)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原则上,不再受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鲁政发〔2020〕11号 附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不能行使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188项省海洋局“海域使用权审核———1、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 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2、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 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行政许可事项“两区”不能行使;第189项省海洋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两区”不能行使。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原文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国海发〔2006〕27号 第三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八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 (二)不改变海域用途; (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转让协议;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五)受让方资信证明材料;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的,转让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不予批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转让双方。 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监督检查(全章内容)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全章内容) 查看原文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原海域使用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转让后不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函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原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转让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海域使用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海域使用金征收部门出具。
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按照要求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 个工作日
受理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收到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后,对用海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转让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个工作日
审核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按照规定开展材料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1.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初审。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对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2.征求意见。山东省海洋局视情况书面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意见。3.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审查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用海转让的审查意见。 11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同意转让的,按程序印发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5个工作日
决定书送达 山东省海洋局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 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通知申请人到山东省海洋局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