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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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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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原海域使用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利用海域满1年;^转让后不改变海域用途;^已缴清海域使用金;^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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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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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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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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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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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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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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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含宗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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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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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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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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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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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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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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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海域使用金征收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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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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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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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4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海域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
否 |
|
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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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
否 |
|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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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证明复印件。 |
是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按照要求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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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收到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后,对用海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转让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
| 审核 |
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按照规定开展材料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
1.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初审。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对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2.征求意见。山东省海洋局视情况书面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意见。3.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审查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用海转让的审查意见。 |
11 |
— |
| 审批决定 |
同意转让的,按程序印发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5 |
— |
| 决定书送达 |
山东省海洋局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 |
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通知申请人到山东省海洋局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权转让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2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转让海域使用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转让海域使用权,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函
2.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协议
4.海域使用权属证书
5.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6.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7.用海设施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8.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9.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10.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1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2.授权委托书
13.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