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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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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5 号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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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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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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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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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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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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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等工作。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开放卫生健康委审批端、机构端和个人端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到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已导入)。依据导入的中医(专长)资格信息,中医(专长)医师可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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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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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发〔2021〕3号 |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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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取得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的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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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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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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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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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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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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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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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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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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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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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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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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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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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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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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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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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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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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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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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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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为医师离岗备案的,需提交山东省医师离岗备案申请表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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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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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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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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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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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为医师取消离岗备案的,需提交山东省医师取消离岗备案申请表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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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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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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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注册申请 |
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本单位医师的注册申请信息等 |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信息无误给予接收;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等,指导修正后接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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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打印证书 |
审核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并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信息无误受理并核发证书;材料不全,当场指正,待补齐补正后受理、核发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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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什么?
回答:您好,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