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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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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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主体资格: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如为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均需符合主体资格要求;职务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单位需明确权利归属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委托作品则需委托人、受托人按约定明确权利归属并提供证明。
2.作品要求:作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有独创性,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且不涉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合同要求(如有):针对合作作品,需提供合作创作协议,明确各合作作者的权利义务、创作分工、著作权归属等;委托作品需提供委托合同,规定委托事项、著作权归属、报酬支付等条款,合同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条款清晰无歧义。
4.权利证明:作者需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和能表明自身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长期居住山东省内的省外人员需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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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派出所或高校制发的居住证明 |
否 |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
否 |
|
作品样本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
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身份证件 |
否 |
|
作品归属方式证明(作品为2人及以上合作产生)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作品归属方式证明(个人作品)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作品归属方式证明(职务作品)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作品归属方式证明(委托作品)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作品归属方式证明(法人作品)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法人作品声明签字 |
否 |
|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否 |
|
作品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版权局官网 |
否 |
|
作品说明书
|
原件 |
0份 |
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填写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上传已签署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扫描件、收集并整理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作品归属方式证明等。可前往当地版权局、版权工作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的版权登记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登录“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按指引在线提交申请,上传电子版材料。 |
材料是否齐全 |
0 |
提交成功 |
| 初审 |
区县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材料完整性,查看是否齐全、有无遗漏;核实材料真实性,对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进行查验;审查作品独创性,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审查合同(如有)有效性,查看合同条款是否合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若申请材料不合格,登记机关退回申请人,告知需补齐或修改的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后重新提交。 |
材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合法合规。 |
15 |
对材料准确完整、合法合规的,初审通过;对材料不准确不完整、违法违规的初审退回。 |
| 复审 |
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平台复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独创性等进行查验,若申请材料不合格,登记机关退回申请人,告知需补齐或修改的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后重新提交。 |
材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合法合规。 |
5 |
对材料准确完整、合法合规的,复审通过;对材料不准确不完整、违法违规的复审退回。 |
| 办结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制作作品登记证书,证书内容包含作品登记号、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著作权人等。申请人可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证书;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下载电子证书。 |
派发著作权作品登记号 |
0 |
派发著作权作品登记号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