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风险分析研判、市场主体警示退出等新型监管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备案的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区域外,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未备案,违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多个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均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诚信典型树立和失信行为曝光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
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存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相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行政许可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 |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序号:17,事项名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44号) |
— |
|
全文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
查看原文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的;(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