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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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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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2018〕45号 |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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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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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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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建金管〔2005〕5号 |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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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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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款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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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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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存人工资发生变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当年尚未发生调整;
^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线上办理业务时不需要提交。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填写 |
否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1 |
审核通过的,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12368)1.0532-80880601(市南法院);2.0532-66878560(李沧法院);3.0532-88892028(崂山法院);4.0532-82978801(铁路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回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乘以2(单位、个人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