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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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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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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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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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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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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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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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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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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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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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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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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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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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一、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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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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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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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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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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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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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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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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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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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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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农村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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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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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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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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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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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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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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