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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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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实施主体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黄岛区应急管理部门、平度市应急管理部门
基本编码 000125108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683003000125108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1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1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网址:http://qdzwfw.sd.gov.cn/qd/icity/project
电话:0532-66200390
邮箱:qdsajjspc@sina.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纪委
电话:0532-85913008
邮箱:qdyjjjglw@163.com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查看原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查看原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按照初次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二)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4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门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或审批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门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 3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个工作日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个工作日
审核 对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对 对审查过程、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5个工作日
审批 经负责人审查签字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个工作日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并发放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证书并送达。 1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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