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国务院令412号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
建设部令第157号 |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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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第48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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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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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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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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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搜索本事项办事指南下载(样表) |
否 |
|
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须由服务单位与所在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 |
否 |
|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或在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
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
— |
| 受理 |
材料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
| 审查并决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实地查看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实地查看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庭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材料可以提前帮忙看看吗?
回答:可以提供申前咨询阶段的辅导服务(申前咨询辅导不算作申报材料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