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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GG
所属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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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申请
实施主体 青岛市司法局 承办机构 青岛市司法局
基本编码 372012058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005117953l3372012058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5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2,3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受理公证申请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4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三楼公证业务专区355房间
电话:0532-66200330、66200377、6620031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2008室
电话:0532-81608755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三楼公证业务专区355房间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公证费 收费依据:《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法律事实;   (三)证明遗嘱;   (四)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六)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七)证明证书、执照;   (八)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九)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十)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收费标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县区级公安部门核发
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根据公证机构实际自行制定
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等) 原件 1份 纸质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根据公证机构实际自行制定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 符合法定条件 3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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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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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公证是否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回答:可以在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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