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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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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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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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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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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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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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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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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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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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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延续经营: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2.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按规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换证: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污损或符合其他法定换证条件的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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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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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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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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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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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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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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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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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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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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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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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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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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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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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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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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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聘用驾驶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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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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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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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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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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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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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现有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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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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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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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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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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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
否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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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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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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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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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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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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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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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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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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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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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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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材料(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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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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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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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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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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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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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许可或备案决定,送达准予许可或备案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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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做出准予许可或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决定书》。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2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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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0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 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