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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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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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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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20〕85号 |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序号:19,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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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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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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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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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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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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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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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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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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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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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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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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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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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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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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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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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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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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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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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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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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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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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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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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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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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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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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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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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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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
否 |
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申请人变更名称证明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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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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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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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否 |
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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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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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 |
否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第三方机构 |
否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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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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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
个工作日 |
—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1.审核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换发变更后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证收回。2.审核不通过,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原证退回。 |
个工作日 |
—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换发变更后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证收回。2.审核不通过,不予变更,原证退回。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