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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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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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无 |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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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
无 |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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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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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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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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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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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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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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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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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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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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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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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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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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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及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企业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其他类型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供热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5人,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企业不少于2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七)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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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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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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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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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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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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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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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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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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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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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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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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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高级职称必须是国家规定具有高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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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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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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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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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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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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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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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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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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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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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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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热源与主干管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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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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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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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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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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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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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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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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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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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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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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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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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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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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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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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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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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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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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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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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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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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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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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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系统填报 |
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 |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
个工作日 |
— |
系统受理 |
通过系统判断填报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核申报材料,做出审核决定 |
按标准要求审核申报材料 |
个工作日 |
— |
公示 |
面向社会进行审核结果的公示 |
审批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
个工作日 |
— |
办结 |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领取资质证书或将资质证书邮寄 |
公示无异议审核通过核发资质证书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