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原国家卫生部 |
卫生部令第80号 |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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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法制审核、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
自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5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卫生行政处罚管辖权如何划分?
回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问题:卫生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回答:卫生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