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鲁文旅发〔2021〕16号 |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
(四)评定机构及权限
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授权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省级检查员专家库,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查员队伍,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检查工作。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旅游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八条
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鲁文旅发〔2021〕16号 |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
(四)评定机构及权限
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授权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开展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省级检查员专家库,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具备相应条件的检查员队伍,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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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条例》 |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八条
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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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示例样表,根据申报单位自身情况自行撰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4A级旅游景区创建达标名单进行公告,颁发证书和奖牌。 |
公示期间是否有异议及异议是否成立。 |
0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后,正式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奖牌。 |
评定 |
1.景观质量评价。对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景区,组织检查员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实地检查方式,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其细则,对申报旅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2.创建提升。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6个月以上的创建提升。3.现场检查。创建提升工作完成后,提报评定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检查员采用暗访、明查等方式, |
是否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现场检查、公示等环节。 |
5个工作日 |
形成1A-3A级旅游景区创建达标名单。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合格,作出接受申请的决定;申请单位资质不具备或申请材料不符合,告知其补正材料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808808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逐级申报评定制度
回答:申报5A级景区从公告4A级三年以上旅游景区中推荐产生,申报4A级景区从公告3A级两年以上的旅游景区中推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