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
查看原文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查看原文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查看原文 |
1、
费用名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继续实行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方式。
1.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为56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24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为每人次240元,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为每人次20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为每人次40元。
2.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执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相应科目收费标准,即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240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为每人次40元。
3.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驾驶许可考试费为40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为每人次16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考试为每人次160元,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为每人次120元,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为每人次40元。
2、
费用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每证10元。
3、
费用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提交的材料符合部令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
否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考试成绩表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申请人参加科目考试后取得 |
否 |
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核相关资料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决定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1个工作日 |
—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核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申请人申请 |
提供相关资料 |
按部令要求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