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4号 |
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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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法制审核、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
自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 |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5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卫生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回答:卫生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问题:卫生行政处罚管辖权如何划分?
回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