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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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司法厅 |
鲁司〔2020〕3号 |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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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司发通〔2018〕131号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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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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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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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
否 |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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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司法部核发 |
否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否 |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申请人提供 |
否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经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省律师协会出具 |
否 |
二寸蓝底证件照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准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符合受理条件 |
15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核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符合公司律师条件 |
10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决定 |
对审核环节提交的意见进行办理 |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
5个工作日 |
作出事项办理决定 |
制证发证 |
制作证件并颁发 |
制证材料齐全 |
10个工作日 |
颁发证件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应向哪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回答: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