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
第三条
第二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款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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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
第三条
第二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款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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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三条
第二款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款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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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条
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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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条
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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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条
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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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保护渔业航标奖励申请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无固定格式,申请人可自行作出申请,说明有关情况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奖励 |
对申请人予以奖励 |
已纳入奖励计划 |
0个工作日 |
奖励或不予奖励 |
审核 |
核实是否予以奖励 |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0个工作日 |
决定是否纳入奖励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是哪个政府部门?
回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渔船海上作业时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应如何处理?
回答:可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并申请奖励。
问题:常见的渔业航标种类?
回答:灯桩和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