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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QT
所属部门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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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
实施主体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承办机构 渔政渔港监督处
基本编码 371020001001 实施编码 11370200MB285908993371020001001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1 个工作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电话:0532-662096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海信创业中心1503室
电话:0532-8588698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3楼358室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查看原文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农业农村部 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终止调解申请书 原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并按照示例样表填写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申请书 原件 2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下载空白表格并按照示例样表填写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调解 对民事纠纷就行调解 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促成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11个工作日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
受理 审查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提出;3.未申请仲裁或诉讼。 1个工作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96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调解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终止调解?
回答:可以,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民事调解?
回答:1.当事各方共同提出;2.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3.未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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