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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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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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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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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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设立受理条件: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分立受理条件:1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 分立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合并受理条件:1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 合并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终止受理条件:1 符合法定终止条件。 2 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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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正式设立)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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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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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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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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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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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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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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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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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学校章程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校舍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党组织建设工作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民办学校分立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剩余财产处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民办学校终止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财务清算报告(终止)
|
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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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否 |
|
终止办学公告
|
原件 |
2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 |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审查 |
15 |
— |
|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
结合审查意见,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 对申报材料和实际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勘查和评审意见。 |
经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实际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
3 |
— |
| 决定 |
结合勘查和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达到法定设置标准。 |
5 |
— |
| 制证发证 |
根据审批结果,制证、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关于XX设立的许可决定书》 |
1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请问办理地点在哪里?
回答:办理地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