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查看原文 |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2012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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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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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2012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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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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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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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
1 |
— |
| 审批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符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有关要求。 |
15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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