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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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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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原海域使用权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相关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行为已完成;^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已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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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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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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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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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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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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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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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含宗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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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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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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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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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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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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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使用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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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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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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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缴纳或减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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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域使用金征收部门出具。 |
否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
否 |
|
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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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3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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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 |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方式,向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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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受理部门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材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1.设区的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2.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收到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用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 |
| 审核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按照规定开展材料审查、征求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
1.初审。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对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征求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视情况书面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意见。3.提出审查意见。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结合专家评审和征求意见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查意见。 |
11 |
— |
| 审批决定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审批决定,审核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海域使用权变更批复文件;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重要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及办理依据是否充足,复核审查意见及数据是否准确,确保按照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程序、办理结果正确。 |
5 |
— |
| 决定书送达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变更批复文件。 |
设区的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海域使用权变更批复文件,不能领取的通过邮寄送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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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函
2.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3.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证明材料4.海域使用权属证书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7.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8.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
9.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
11.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