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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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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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办理机关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
鲁民函〔2019〕18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青岛、济宁、菏泽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继续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调整为由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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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二)双方均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均提交了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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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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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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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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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所在国有权机关 |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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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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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本人的结婚证 |
原件 |
1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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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照片 |
原件 |
2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照相馆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离婚登记 |
离婚登记 |
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即时办理 |
符合法定要求即时办理;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办理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无
回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