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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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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
附件第134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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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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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三次修正 |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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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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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3号第三次修正 |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设施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十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及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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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
^2.按规定制订并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3.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4.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5.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6.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7.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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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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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2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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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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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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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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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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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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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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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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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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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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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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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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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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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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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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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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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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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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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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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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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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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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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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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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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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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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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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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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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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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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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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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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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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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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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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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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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核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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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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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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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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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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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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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核准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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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符合法规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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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