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
医保办发〔2021〕43号 |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变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医保电子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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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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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核发 |
否 |
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社会保障卡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将于5个工作日内同步至转入地医保信息平台。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
材料有效合规 |
3 |
反馈办理结果 |
| 受理 |
申请信息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校验后,受理并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
材料合规有效 |
3 |
反馈办理结果 |
| 申请 |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可持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转出地或转入地经办大厅,或参保人可通过个人网办系统、“鲁医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网上申请方式,录入转入申请信息 |
材料有效合规 |
3 |
反馈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60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材料提交齐全后,省内多少个工作日办结
回答:9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