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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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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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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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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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款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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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
第九条
第一款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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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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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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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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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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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商务部、海关核发 |
否 |
养殖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民政府核发 |
否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照片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拍摄渔业船舶照片 |
否 |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检验机关核发 |
否 |
共有协议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共有人书写或签署 |
否 |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4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由赠与人、法院等出具 |
否 |
买卖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买卖双方书写或签署 |
否 |
交接文件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买卖双方或渔业船舶所有人与渔业船舶建造厂签署 |
否 |
建造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渔业船舶所有人和渔业船舶建造厂签署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当地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真实、齐全 |
0个工作日 |
发放证件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材料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
0个工作日 |
是否批准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个工作日 |
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由谁申请?
回答: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申请。
问题:办理所有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六)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七)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向哪里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回答: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