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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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以下简称《人工繁育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利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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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持有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物种交易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否 |
物种来源方合法证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申请人向物种来源方要求提供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台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否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年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下载“空白样表”,并参照“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人填写内容请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的图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根据办理意见,进行年审或不予年审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0个工作日 |
年审、不予年审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意见 |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0个工作日 |
办理意见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补齐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法定办结时限是多少?
回答:20个工作日。
问题: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
问题:是否每年都需要年审?
回答: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