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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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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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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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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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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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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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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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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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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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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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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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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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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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第三方机构出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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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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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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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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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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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核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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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办结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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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在哪里办理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Z03-09号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