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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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
基本编码 000114108002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14108002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6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二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3-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全文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20〕85号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序号:19,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查看原文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第三方机构出具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1份 纸质版和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管理部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作日
受理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作日
审核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工作日
办结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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