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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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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局(受省药监局委托实施)
基本编码 000172141000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300017214100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8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3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缩短注册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 即办件 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证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1号门1楼112室市民会客厅
电话:0532-66200001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2-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政务服务中心(青岛市民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2-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查看原文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附件1第31项:执业药师;实施机关(单位):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查看原文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人力资源部门发放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所备案凭证
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原件 0份 电子版 非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其他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后取得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当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可不提供本资料。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申请 当事人在线提报资料 在线提报 个工作日
受理 对资料进行审核 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受理、不予受理、补正资料 个工作日
审核 对资料进行审核 通过或不通过 个工作日
决定 对申报资料符合性进行审核决定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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