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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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8 年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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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8 年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其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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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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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商务部令2008 年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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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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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从事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申请进口或出口单位; 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资质; 3.符合国家进口或出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货物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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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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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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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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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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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企业自行签订外贸进出口合同 |
否 |
货物出口合同一份。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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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签定外贸出口合同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生成电子许可证并传输数据 |
依据《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
0.5个工作日 |
签发电子许可证 |
受理 |
对企业电子数据进行受理,并对附件进行审查 |
根据《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 |
2个工作日 |
审核通过或通知企业补充相关数据 |
申请 |
申请单位通过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电子数据并上传附件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5个工作日 |
提交上报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2 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16 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 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 1 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号
电话:0532-80880601( 市 南 区 人民 法 院 )、 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报材料中的许可证申请表在哪里打印?
回答:待许可证审批完成后,登录申报系统在线打印即可
问题:企业如何查询许可证的审批状态信息?
回答:申报系统可实时查询审批状态信息。
问题:进出口许可证申报必须使用电子钥匙吗?
回答:需要使用电子钥匙,无电子钥匙无法登录许可证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