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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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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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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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EzNWY0NjAxNmYyMTZiZjk2YjFhZTY%3D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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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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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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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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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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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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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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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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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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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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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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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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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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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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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运枪支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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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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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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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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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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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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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携运枪支的品种、数量和携运的路线、方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人书面申请 |
申请人书面申请 |
查阅申请人书面申请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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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审批机构查阅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受理/不予受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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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批机构审查是否与实际相符 |
18 |
— |
| 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
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
决定批准许可/不予批准许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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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