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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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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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1、
费用名称: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按件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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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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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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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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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 |
否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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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提供 |
否 |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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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提供的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相关测绘报告。 |
否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业务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
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
否 |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受理 |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0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 审核登簿 |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4、是否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0.5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 缮证发证 |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4、是否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
0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庭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6号A座;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
电话: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80880996;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0532-12368;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66878988。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该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收费?
回答: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