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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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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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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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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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款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三)租赁合同;(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二)租赁合同;(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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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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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批准租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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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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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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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业农村部核发 |
否 |
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境外登记机关出具 |
否 |
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否 |
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出具 |
否 |
租赁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租赁双方签署 |
否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发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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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否 |
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当地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真实、齐全 |
0个工作日 |
发放证件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材料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
0个工作日 |
是否批准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个工作日 |
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如何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回答: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租赁合同;
(四)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题: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如何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回答: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租赁合同;
(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问题: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如何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回答: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租赁合同,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