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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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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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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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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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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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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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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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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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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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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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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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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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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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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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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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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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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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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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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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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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否 |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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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其补齐材料 |
个工作日 |
— |
审查 |
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
出具审查意见 |
3个工作日 |
— |
审批 |
根据审查结果研究接否审批 |
做出是否审批决定,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3个工作日 |
— |
办结 |
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审批通过的,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退回或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或者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电话:生态环境部010-66556060,省政府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青岛市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哪些?
回答:可登录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询,具体路径为“政务服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青岛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问题: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可以,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