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无 |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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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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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申请人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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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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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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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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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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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户口本由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由设立时登记机关核发 |
是 |
渔业组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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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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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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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 |
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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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 |
否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船舶检验机构开具 |
否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船籍港登记机关 |
否 |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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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船籍港登记机关 |
否 |
渔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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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出售方户口簿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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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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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可获取并提交电子证照,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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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户口本由公安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由设立时登记机关核发 |
是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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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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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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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后由海洋渔业部门现场打印 |
否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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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海洋渔业部门 |
否 |
被购置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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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或区市海洋渔业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0 |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送达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
审查 |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
符合《渔业法》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0 |
拟出审查意见 |
决定 |
对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符合《渔业法》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
0 |
同意申请的,属于本部门权限的予以发证,需上级部门决定的按程序上报。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编辑删除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回答:请去青岛市民中心办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