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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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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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中央厨房类别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所属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连锁企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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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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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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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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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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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企业按照实际情况自制 |
否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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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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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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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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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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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企业按照实际情况自制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完整等。 |
1个工作日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 完整等。 |
审查 |
审核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
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0个工作日工作日 |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决定 |
复核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2个工作日工作日 |
审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办结 |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明确送达方式、时限等,符合法定形式。 |
1个工作日工作日 |
发证办结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2.山东省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1.0532-80880601;2.0532-66878560;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中央厨房类别,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其他类别,在各区(市)、镇(街)审批部门办理。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黄岛区、自贸区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回答:实行
问题: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无要求
回答:无要求
问题:是否支持全程网办
回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