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政务服务

事项类型
XK
所属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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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暂停经营)
实施主体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二处
基本编码 370118100203 实施编码 11370200334036759K73701181002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0 办件类型
事项版本 13 事项状态 5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3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0,2,5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办理结果类型 30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7 权限划分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不含函询日期)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办机构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时限
特别程序种类 特别程序种类(非延长审批)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名称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网办深度
本事项支持 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3楼353室
电话:0532-66200001
信件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3楼353室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四楼综合受理窗口Z02-Z09窗口
电话:0532-66200000
受理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四楼综合受理窗口Z02-Z09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4月14日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查看原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查看原文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拟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空白样表 示范文本 材料来源 来源说明 是否可告知承诺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本页空白样表处下载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0份 电子版 必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公安部门
授权委托书 原件 0份 电子版 非必要  图片或PDF类型(委托办理提供)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批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工作日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0工作日 《审查意见书》
决定 对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1工作日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81608729(公安类案件); 81608771(非公安类案件)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市南法院立案庭
电话:0532-8088080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地点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四楼综合受理窗口Z02-Z0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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