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4月14日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查看原文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拟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图片或PDF类型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本页空白样表处下载 |
否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公安部门 |
否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非必要
|
图片或PDF类型(委托办理提供)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0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
0工作日 |
《审查意见书》 |
决定 |
对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 |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
1工作日 |
《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81608729(公安类案件); 81608771(非公安类案件)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市南法院立案庭
电话:0532-80880805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办理地点
回答: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四楼综合受理窗口Z02-Z09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