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四条:“(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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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20年7月第七次修正) |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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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办理车辆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行政许可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营运手续办理登记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网站下载 |
否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交通运输局 |
否 |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入网证明及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车辆照片 |
原件 |
3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经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网上办理)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道路运输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网上办理)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局核发 |
否 |
原《道路运输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网站下载,或窗口领取 |
否 |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自备,由市审批部门核发 |
否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配置、参数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查询打印保存全部页面信息 |
否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机动车性能检测机构检测车辆后,依据实际检测情况出具相关证明表格。 |
否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车辆后,依据车辆实际安全技术情况出具报告。 |
否 |
道路客运车辆属地管理征求意见反馈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转籍过户非市内三区需要提供 |
无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出具。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当场 |
受理或不受理 |
受理 |
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当场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当场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登记 |
在系统内进行登记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当场 |
进行登记 |
配发 |
制证发证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当场 |
制证发证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
电话:0532-88895802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在哪办理该事项
回答:市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