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大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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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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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本省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
2.本省管辖区域内的渔政公务执法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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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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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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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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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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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渔业船舶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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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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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无固定格式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审批事项登记备案、初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材料齐全、符合审批要求 |
0 |
是否受理 |
审查 |
约定时间验船师进行检验、审查电子检验数据 |
检验是否合格 |
0 |
检验是否合格 |
办结 |
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检验是否合格 |
0 |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我的渔船检验安全证书是11月到期,应该换证检验,正常是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检验,但是现在我的渔船正在上坞检修,我能在到期日期前三个月之前申报检验吗?
回答:换证检验的法定检验项目有些需要在坞台上进行,为了协调上坞检修和验船师现场检验,可以提前申报换证检验,签发的新的安全证书有效期从检验完成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