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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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查看原文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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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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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邮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和其他物质应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
2、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提交资料齐全、真实。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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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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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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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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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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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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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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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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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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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免提交)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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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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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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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指南要求提交资料 |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指南要求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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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受理 |
对材料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初步审查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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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查 |
对材料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查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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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决定 |
通过 |
符合要求通过 |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2号甲帝威国际大厦三楼立案室
电话:0532-8591221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哪些企业单位可以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
回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