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 |
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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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法制审核、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
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
自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0532-8895001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951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法律
回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