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查看原文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6号 |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 |
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执业能力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人社部门取得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否 |
|
同意申请人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任兼职司法鉴定人的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身体健康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岗位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岗位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还应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转岗考核合格证明,持有公安、法院、检察院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以及法医学专业本科的除外。 |
否 |
|
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查办结 |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
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4 |
— |
| 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
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
4 |
— |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申请哪些事项需要转岗考核证明?
回答: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的,还应提供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转岗考核合格证明,持有公安、法院、检察院颁发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以及法医学专业本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