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民政部 |
民政部令第16号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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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民政部 |
民政部令第16号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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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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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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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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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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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3.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有权机构出具 |
否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登记机关提供空白样本,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6.颁证 |
为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 |
见证申请人本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或者按指纹后,再次核查收养登记证有关内容 |
0个工作日 |
颁证 |
5.登记 |
将收养人、被收养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
录入系统后进一步核查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
1个工作日 |
颁证 |
4.报批 |
填写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有关内容填写完整。 |
1个工作日 |
登记 |
3.审查 |
对收养人提供的收养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进行调查核实取证。材料齐全的报批后办理登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理由。 |
办理收养所需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
17个工作日 |
报批 |
2.受理 |
查看申请人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内并且齐全。 |
1个工作日 |
审查 |
1.申请 |
确认管辖权,受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并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3.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
0个工作日 |
受理 |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601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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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什么地方办理收养登记。
回答: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