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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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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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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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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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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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
第九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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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自备材料,无固定格式,也可参照示例样表填写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调解 |
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就行调解 |
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促成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
0个工作日 |
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海事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8589733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调解怎么办?
回答: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什么是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回答: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问题: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是否只能进行调解?
回答: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