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25号 |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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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 |
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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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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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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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自行下载打印(下载网址:http://qdzwfw.sd.gov.cn/qd/public/index/statichtml/index_qd) |
否 |
营业执照;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主要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入级证书(如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如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有)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事部门、船检部门 |
否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从业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材料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DOC证书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
原件 |
0份 |
电子版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海事部门、市交通部门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1个工作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依据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3个工作日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现场勘验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提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比对(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咨询电话:0532-88018945)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提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比对。 |
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符合有关规定,提交下一步。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个工作日 |
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甲区青岛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12348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立案庭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
电话:0532-80880805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如何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拨打0532-66209509